近日,重庆市垫江县法院民事一庭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某服务总社在女职工皮某某哺乳期内解除了与皮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最后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有效并且继续履行。
皮某某与某服务总社于2011年4月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3年。在合同期间内,皮某某于2011年7月生育子女。2011年10月,某服务总社决定解除与皮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皮某某对此不服,双方协商无果后,皮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垫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某服务总社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皮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其行为无效,遂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并且继续履行。作者/赵梨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