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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起争持 打人致伤领刑并赔钱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只因普通的邻里纠纷,却有人无视法律冲动行事,结果将人打伤。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令人深思的案件,4名被告人被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8年至1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

  2011年11月8日,家住广西都安县下坳乡板旺村的蓝宝聪,看到本屯的秦波建在靠近自己住房建新房后,以该房基占用公共便道、影响自家采光为由,要求秦波建停止施工,但遭到秦波建拒绝,由此,双方发生纠纷。当天下午3时许,蓝宝聪手持铁锤来到现场阻拦施工,正在搭架上砌砖的秦波建见状,捡起一块水泥砖欲砸向蓝宝聪,两人矛盾迅速升级。蓝宝聪之子蓝贵民便手持柴刀冲到自家二楼阳台,挥刀砍向秦波建,秦波建避开后手抓水泥砖想击退蓝贵民,但无济于事。为逃避对方追砍,秦波建被迫从搭架上跳下,跌倒在地,导致左大腿骨折。秦波建的父亲秦大东见状,赶忙手持木棍欲前来解救,却被已失去理智的蓝宝聪、蓝贵忠和蓝贵家父子围攻殴打,秦大东亦受伤翻倒在路上。

  秦大东父子受伤后,被当地群众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其中,秦大东住院治疗129天,治疗费用91389.94元,秦波建住院治疗13天,治疗费用11448.15元。经都安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秦大东损伤程度为重伤;秦波建损伤程度为轻伤。经司法鉴定,秦大东人身伤残程度为一级残废,护理程度为一级护理依赖。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贵家、蓝贵忠、蓝宝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被告人蓝贵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有关项目的费用有法可依,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蓝贵家有期徒刑八年、蓝贵忠和蓝宝聪各有期徒刑七年、蓝贵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蓝贵家、蓝贵忠、蓝宝聪赔偿秦大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0198.61元;蓝贵民赔偿秦波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94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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