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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触刑律 一男子人赃俱获领刑罚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12日 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日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曾于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1月减刑四月刑满释放。2012年11月8日13时被告人钱某从昆明乘坐“168”车到昭通市昭阳区珠海大道下车。当其步行到珠海大道荷花池处被蹲点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两部手机和用三九胃泰包装盒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盒,盒内装有三包可疑物,经称重鉴定该可疑物为80.7克海洛因,18.8克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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