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新县法院对一起窝藏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十个月。
被告人李某是农某的妹夫。2012年4月某一天,农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在大新县雷平镇某村与梁某发生争吵,随后农某持刀将梁某捅伤后逃离现场。梁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农某来到妹夫李某家中,将其持刀捅伤人的事告诉李某,叫李某给点钱并送其到大新县城躲藏。李某碍于情面便给了农某500元钱,并搭乘农某开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陪送农某到大新县城附近,后李某将该摩托车开回家中藏放。次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派出所供述了其为农某提供财物、帮助逃匿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农某是犯罪分子,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逃匿,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李某在尚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认为对李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