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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123发布时间:2018年5月23日 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直击:


犯罪嫌疑人匡某某于2015年9月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办了一个公共管理硕士研修班,主要负责组织学员上课培训,并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均已判刑)均为该研修班的学员。

2015年11月,匡某某为了让自己的女朋友曾某甲能通过研究生考试,找到曾某甲公司的职员康某某,以为康某某转正为条件,要求康某某代替曾某甲参加考试。同年11月10日,犯罪嫌疑人匡某某带领曾某甲、康某某一同乘坐火车到本市房山区某高校进行考生信息现场确认,由康某某在确认表上填写曾某甲的个人信息并进行现场照相。

2015年11月,曾某乙、谢某某因担心自己无法通过考试,分别找到犯罪嫌疑人匡某某帮忙,犯罪嫌疑人匡某某遂通过他人联系到胡某某、马某某。

2015年12月26日,犯罪嫌疑人匡某某在本市房山区某高校,组织康某某、胡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刑)分别代替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后上述3名替考人员在考场被监考老师当场查获,被替考者和组织考试作弊的嫌疑人匡某某也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6年7月15日,本案嫌疑人匡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前情回顾:


2016年1月,6名替考人员和被替考者(康某某、胡某某、马某某、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分别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教育公平是一切公平的基础,没有公平的教育选拔方式会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机制。随着立法的完善,司法机关将加大对国家考试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检察官提醒广大考生和学子,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对待考试。成功需要扎实的基础、刻苦的学习,不懈的追求。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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