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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二审简易审立法的思考

123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摘要

  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是刑事审判改革的一个方向,目前有不少地方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率要求达到百分之百。实践证明,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既加大了法、检两家的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也不同程度影响了诉讼效率,同时并不必然提高诉讼质量。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增设简易程序,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这样才有可能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从而实现内在公正和更多的公正。

关键词   刑事二审;简易审;立法;思考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提出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法律依据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前提、适用范围、禁止性条件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立法模式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裁决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提出
2006年以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人民法院均开庭审理。相应的,一般刑事二审案件,开庭率也逐步提高。作为刑事审判改革的一个方向,目前许多地方法院要求刑事二审案件百分之百开庭。这种不顾案件具体实际一刀切的做法,导致了极大的司法资源浪费,笔者认为,为了在刑事二审程序中达到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增设刑事二审简易审来避免这种吃力不讨好的现状。所谓刑事二审简易审,是指对于不服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或裁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上诉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与检察官达成合意,并在征求被告人意见之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和省略某一庭审环节或某些庭审环节,使案件予以快速审理的一种庭审方式。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法律和现实依据

(一)从法律的层面来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刑事二审简易审是有法律的发展空间。故此,应当将刑事二审简易审制度从司法操作层面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其法律地位。

(二)从司法实践客观基础上看

  公正与效率是当代司法改革追求的两大主题和基本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是两项独立的价值标准,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符合正义要求的同时,还应当使诉讼活动的效率得到提高。刑事二审简易审可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可以加快结案进度,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节约下来,投入到真正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上去,实现所有案件的公正。

(三)从司法资源优化看

  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坚持刑事二审全面开庭改革方向的原则下,司法资源配置最优化、最大化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最直接的现实依据,刑事案件的个案特性和发生数量是动态的、多样化的,司法资源配置应当与刑事案件的处理相匹配,对不同的案件应有不同类型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

(四)从二审全面、全案审查原则来看

  二审案件实行开庭简易审,是建立在对上诉案件全面审查或全案审查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上诉理由或者上诉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个别或一些环节进行简化或省略。刑诉法规定的全面审查、全案审查原则,应当包括庭前的书面阅卷审查和开庭审理两个内容。书面阅卷审查,就是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及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和全案审查,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条件。

(五)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看

  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上诉人是抱着反正上诉不加刑,不诉白不诉;有的上诉人并没有上诉理由,只是表示不服即提出上诉;有的是出于一审判决尚未执行,但为了达到在看守所服刑的目的,用上诉的方法阻止一审判决生效,使生效执行的刑期缩短到1年以内而提出上诉的。甚至个别上诉人只是为了出看守所遛一遛,到二审法院吃顿饭、改善伙食等荒谬想法而上诉的情况。对此滥用上诉权的被告人,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上诉准许制度及对上诉理由的审查制度,造成了法律对此类上诉无约束力。二审简易审就不必在滥用上诉权的被告人身上浪费精力。二审简易审方式确能另辟途径给予一定的制约,从这个意义讲是一种刑事二审简易审,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及庭审模式填写了空白。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前提、适用范围、禁止性条件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前提

  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前提有: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或基本不持异议。对罪过的心里态度是认罪或基本认罪。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审判程序合法。3:检、法两家有一家提出并获得另一家的同意,上诉人有辩护人的应当建立完备的庭前交换意见并备案。庭前交换意见主体不仅仅限于主审法官与出庭检察员之间,可扩大为辩护人参与。这种庭审交换意见并不同于美国等国家的“控辩交易”,但可保证庭审质量效率的最优化。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适用范围

  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刑事二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直接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审理。

(一)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仅以量刑情节、具体宣告刑为由提出上诉的;此类案件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均认罪,因此可以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方式,简化法庭调查。
(二)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仅以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为由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所采信的证据间没有矛盾,上诉人只是对不影响定罪的一些次要事实情节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成立与否并不影响对一审判决的确认,故可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方式。
(三)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仅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只是对此罪与彼罪,一罪还是数罪,或量刑有异议,一般来讲,这类案件往往主要涉及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是检察官与辩护人交锋的焦点,庭审中以双方表明各自对事实的认知和如何适用法律即可,
(四)二审法院或同级检察院经审查卷宗材料,已发现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所列违反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上诉案,此类案件是法律适用中的硬伤,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显然没有必要。(五)检察机关仅对一审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也应列入刑事二审简易审范围。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禁止性条件

(一)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或者对原审适用的法律提出较大异议的;不应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方法。
(二)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于该类上诉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确认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准确,且这些争议的事实均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实质上也是对一审判决所采信证据的争议。因此,如果此类案件对原审被告人不进行讯问,不对原审采信证据进行质证,难以判断一审判决的正确与否,也无从判断其上诉理由是否有事实上的依据或证据上的支持。另外,对于此类案件,往往控、辩双方会在庭上要求出示新的证据材料,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强化,不能简化。
(三)影响较大或者属于新的犯罪类型案件。
(四)上诉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案件。对以上三类主体在适用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特别的规定,虽然一审已经依法对他们从宽处罚,在程序上予以了特别保护,但法律原则应当体现到每个诉讼环节之中;且由于上述人员自身的特点,一方面要对其在诉讼中的防卫权利、救济权利予以特别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其辩解能力上的缺失,通常并不能正确理解一审判决的性质及答辩要领,故也应适用完整的审理程序。
(五)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上诉案件。由于该类案件或社会危害性大,或人民群众甚为关心,或各级领导比较关注,其判决结果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往往一审判决已经牵涉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的联动,故应当慎重对待,在审理程序上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庭审模式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庭审一般采用集中多件适用范围内的案件安排在同一天或半天内依次审理。这样能最充分地利用和合理配置资源。在此前提下,充分体现高效,有效缓解矛盾。庭审一般依次为:

1.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如果是多名被告人的,可先由书记员核对身份事项内的各项,无误后告知审判长,审判长仅需查对姓名及核实谁上诉)
2.宣布法庭组成人员。
3.告知诉讼权利,讯问是否申请回避。
4.讯问上诉理由。
5.讯问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采纳证据有无异议。如没有异议的则不再继续进行事实和证据调查的质证;如对某节事实或某一证据提出异议的,则就此事实及证据进行简要调查。
6.询问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有无异议。
7.询问检察员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采纳证据有什么意见。如检察员没有意见的,检察员应明确表明没有意见;如上诉人提出对某节事实或某一证据有异议的,检察员应简要发表质证意见,但不出示原来证据。

8.审判长针对异议部分或围绕上诉理由,进行简要讯问。
9.审判长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员发问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如均没有即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如有则简要注明证明内容、证明要求,并安排简要质证。
10.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解。
11.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2.检察员发表评判意见。检察员在发表评判意见时应直接针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上诉理由是否成立进行,明确提出二审检察意见。
1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最后陈述。
14.休庭。
然后传其他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到庭按以上程序开庭审理。在多起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可对以上案件逐个评议,然后宣布继续开庭,逐案进行宣判。
可见,在刑事二审诉讼中推行刑事二审简易审方式,是对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的优化,对司法资源可以进行更为科学的调整和分配,使刑事二审更具效率,更加公正。
参考文献
【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关于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思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六期
【2】叶青,阮竹君;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3月第17卷第2期         
【3】沈维嘉2002年3月第十七卷第二期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二审案件简化审理机制(试行)
【5】卢军、孙钧杰(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0;藤县人民检察院,广西藤县543300)“增设刑事二审简易程序之我见”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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