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那么,什么是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庭前审查的审查内容是什么?庭前审查后处理结果是什么?
贾永发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领域专业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贾永发律师做工作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一、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
1.法院都应当受理: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
2.都必须进行[程序性/书面]审查[必经程序]: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
A.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B.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2)如果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
A.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B.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
二、审查期限计入审限: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1.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7日内审查完毕;
2.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3日内审查完毕。
一、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材料要求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3.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退回检察院;
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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