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判决座落在桃源县漳江路镇的一套商品房归原告杨小、张三(化名)所有。
原告杨小系杨大(男)与被告李一(女)的婚生女,2005年5月5日,杨大与被告李一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和财产部分约定"女儿杨小由杨大监护抚养,一切费用由杨大负责。桃源县漳江镇的一套商品房归杨大所有"。协议离婚后该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然登记在被告李一的名下。2011年2月初,杨大因病去世,杨小从此由祖母张三抚养教育,其母李一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现二原告要求该房屋由其继承,李一拒绝过户,双方发生权属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诉争房屋归杨大所有。因杨大因病去世,位于漳江镇的商品房所有权依法应由两位原告继承,故法院判决该商品房归二原告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