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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员工诈骗并挪用资金,诈骗罪如何量刑?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5日 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保险公司员工诈骗并挪用资金

2005年10月至2007年5月,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被告人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公司营销员袁某(女),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公司内部存在高息存款、做生意急需资金的方法,先后骗取公私财物387350元,期间还挪用保户上缴的保费共计98446元。2007年8月8日,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9月11日,袁某被逮捕。

2007年12月7日,检察机关以袁某涉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诈骗罪如何量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

2008年1月21日,莒南县法院以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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